查看原文
其他

火灾发生后,不立即报火警,能有多大事?

 2020年3月30日7时08分
北京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朝阳区黑庄户乡一库房发生火灾
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消防力量
赶赴现场处置


8时11分明火被扑灭
过火面积100余平方米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过调查了解
初步认定起火原因系
经过起火部位处电线因电气故障发生短路
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这起火灾之所以
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其根本原因是报警晚
错过最佳灭火时机


根据现场监控断电时间判断
起火时间为当日早6时50分之前
然而从起火到接到报警
时间间隔超过了18分钟
该仓库库管人员自己灭火却没有报警
报警电话还是周边群众打的



火灾又发生在
分隔成多个区域的库房内部
仅凭留守人员已难以有效施救
错过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

最终结果
↓↓↓
目前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已联合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房东及承租公司现场负责人等3名相关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依法依规拟对相关个人和单位作出共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火灾的发展往往很难预料
有时似乎火势不大
认为依靠自己的力量能够扑救
但往往由于各种因素
火势失控
此时才向消防部门报警
会使灭火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一旦错过第一救援时机小火变大火那将会造成严重损失


延误30分钟,拘留10天500元罚款

2018年7月3日凌晨0时50分,惠州市惠阳区秋长一工厂发生火灾,负责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救援时机,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以500元罚款所幸最终消防赶到把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警方调查,起火地点为该工厂车间内的烤漆房,火灾面积达600平方。火灾发生后,工业园物业管理处立即致电给该工厂主管彭某本,彭某本到达现场后惊慌失措,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导致延误救援时间近30分钟,最后还是附近群众拨打报警电话。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2018 年 10 月 28 日 17 时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和路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
2019年5月,火灾调查报告公布,调查报告显示:
  • 久凌天津公司总经理、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监管部经理、仓库总监、仓库经理、仓库行政主管、仓库小项目组长,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经理,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2名保安等10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 控制室值班人员非但无证上岗、不会操作消防主机、未及时核实火情。
  • 起火原因: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火灾发现及报警延误,前期处置不力。自动消防设施未启动,初期火灾未得到控制。润滑油燃烧后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
  • 久凌天津公司存在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3 项的规定,建议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久凌天津公司处以42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鹏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19年12月份,中国裁判网公布了一份《李某、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滨海新区中塘镇中外运久凌储运仓库“10·28”重大火灾事故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10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总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陈**(副总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王*(安全监管部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李**(仓配一体化中心总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程*(大港仓库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姜**(大港仓库行政主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刘*(大港仓库5号仓库管理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杜**(大港仓库保安,负责门卫工作及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不具备消防人员培训资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于**(大港仓库保安,负责门卫工作及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不具备消防人员培训资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姚*(安监部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摘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部分内容来源北京消防



■ Over ■

“消防知识宣传”公众号视频号

“消防知识宣传”公众号交流平台
「消防管理交流」知识星球
“消防知识宣传”公众号编辑微信
添加微信时请附上自我介绍
感谢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